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日以国标委工一函[2010]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
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
二、第 6.1.1条在 “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 A), ”之后增加: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 |
三、第 6.2.1条的“对变更车身 /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 /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 /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 |
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变更车身 /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 /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 |
“j)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g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件有无松动。 ” |
“9.3.5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验的特殊要求 |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制动性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不大于 200N。” |
“1 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个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十、增加表 3: |
表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单位为秒 |
| 检验工位 | 最少检验时间 | | | 大(重)、中型汽车 | 小(轻)、微型汽车 | 摩托车 | | | 车辆外观检查及底盘动态检验 | 300 | 1 80 | 90 | | | 车辆底盘检查(下部检查) | 1 00 | 60 a | | | 制动(含轮重) b | 60 | 60 | 30 | | | 前照灯 | 60c | 60c | 30 | | | 车速 | 20 | 20 | 1 5 | | | 排放 | 1 20d ,e | 1 20 d ,e | 1 20 | | a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 40s; b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和摩托车均为 1 5s; c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 40s;d对柴油车最少检验时间为 60s;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根据检测方法另行制定; e不包括安装转速计等准备环节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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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附录A的“ A.2技术参数 ”的最后增加: “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 |
十二、在附录 B的“表 B.1车辆外观检查项目”的 “4驾驶室(区)”的“驾驶室固定 ”行下方增加一行: “操纵辅助装置,否决项 ”。 |
十三、将附录 E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中的 “4 3.驾驶室固定、安全带 *”更改为 “4 3.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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